母爱扭曲,她带着一岁儿子投河

孩子不幸溺亡,她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

时间:2017-05-24 10:09 来源:十堰晚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陈莹

毫无疑问,潘某深爱自己的儿子,但在旁人看来她的爱是扭曲的。因为家庭琐事潘某决定自杀,却担心自己死后儿子受罪,于是将年仅一岁的儿子绑在自己胸前,走入冰冷的水中。孩子溺水而亡,她则被人救起。

经检察院、法院多方斟酌,潘某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带着孩子自杀,妈妈获救孩子不幸溺亡

2016年9月21日9时许,丹江口水库大坝下游一处水面上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呼救声,一名年轻女子奋力拍打着水面,激起阵阵水花。

一条从附近驶过的渔船立即靠过去,驾船男子将呼救女子拖上船。此时,施救者才发现女子胸前还用一条丝巾绑着一个年幼的孩子。

民警和120医护人员很快赶到江边,将女子和孩子送到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急救。抢救工作一直持续到当日11时40分,女子脱险,孩子却没能救过来。

后经警方查实,该女子姓潘,25岁,捆在她胸前的孩子是其亲生儿子小安(化名),才一周岁。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安死于溺水。潘某交代,是她自己用丝巾将孩子捆在胸前,走进水中的。

潘某供述,她本想带着孩子一起投河自杀,没想到孩子死了,她却被人救起。

因为家庭琐事,她将幼子绑在胸前投河

丹江口市警方经立案侦查,发现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只是普通的家庭矛盾。

事发前两天,潘某的婆婆带着小安外出逛街,因为觉得孩子脚上穿的鞋有些热,于是决定给孩子买双鞋。这时,老人遇到了小安的一个姑姑,想着自己年纪大,买东西的眼光不高,于是邀请小安的姑姑一块去买鞋。

鞋子买得很合适,潘某看到后也没说什么。第二天一大早,潘某遇到了小安这个姑姑。“昨天帮孩子买的鞋还合适吧?”一见面,小安的姑姑就主动问起鞋子的事,潘某此时才知道儿子脚上穿的新鞋是姑姑帮着买的。

这本来是很平常的事,却引起潘某不悦,她认为婆婆背着她找别人帮忙给她的孩子买东西,是不喜欢她的表现。就这样,潘某回到家就跟婆婆等家人吵了起来。潘某扬言要带着孩子自杀,然后就带着小安跑到丹江口市城区右岸。其间,家人打电话将她劝回了家。因为以前也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过矛盾,潘某的丈夫、婆婆等人都没太在意这一次的争吵。

9月21日早上,潘某再次决定自杀。担心自己死了孩子有可能会受罪,潘某决定带着儿子一起去死。于是,在离开家的时候,她拿了一条自己常用的丝巾。

步行走到丹江口水库大坝下游的岸边,潘某用丝巾将儿子捆在胸前,一步步向水中走去。水漫过潘某口鼻时,她后悔了,开始大声呼救,后被人发现救起。绑在她胸前的孩子因为长时间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得到家人谅解,她一审获刑5年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办案检察官在阅卷时发现潘某在生活中常会因一些极小的事情钻牛角尖、发脾气,本案也是由家庭琐事引发,因此决定对潘某进行一次司法鉴定,重点针对其精神状况。

经东风公司茅箭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被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事发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潘某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发后,潘某的丈夫、婆婆,甚至她自己的亲生母亲都对潘某表示无法原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潘某的丈夫等人原谅了潘某。潘某的丈夫、公公、婆婆分别向司法机关递交了书面谅解书,同时放弃了追究民事赔偿的权利。

“潘某虽然是受害人的母亲,但故意非法剥夺儿子生命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我院遂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负责办理此案的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兴桂在接受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着“不枉不纵,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对潘某做量刑建议时,办案检察官综合了各种因素的考量,针对潘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及悔罪态度、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以及其本人系限制行为能力等因素,最终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

最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罪名指控及量刑意见,一审判决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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