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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交管局“十二个严禁”防控“车轮上的腐败”

时间:2017-04-13 09:20    来源:中新网湖北新闻  字体:  打印  播报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架设“高压线”,出台“十二个严禁”有力举措,从源头上防控“车轮上的腐败”和公务用车风险,将有限的警务车辆全部投入到巡逻执勤和执法办案。

近日,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专题发文重申“十二个严禁”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务用车管理力度。

“十二个严禁”措施具体为,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严禁非警务活动将警车停放在餐饮、酒店、超市、洗浴、菜市场、娱乐、美容、健身、景区等场所周围;严禁公车私用(上下班、观光旅游、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子女、购物、聚会等私人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的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车辆;严禁一车多牌或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号牌;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私车公养;严禁使用涉案车辆;严禁违反公安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驾驶机动车追缉交通违法车辆。

同时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按照 “一岗双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城区内使用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城区以外使用实行派车单管理制度;因执行警卫、查处酒驾、各类专项整治等执勤执法活动不能将警车停回本单位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将警车就近停放在安全的地点(如附近派出所、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院内),每月必须向交管局纪委报备。因工作需要驾驶警车出差外地(含十堰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将警车停放在住宿酒店、宾馆的,必须向纪委报备。

凡违反规定私驾公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五条禁令”的,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先公开检查,在此基础上,再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纪、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引起舆情炒作的,一经查实,对责任领导、责任人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民警因公驾驶车辆,违法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责追偿。民警无证、酒后、因私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赔偿的,由责任民警个人承担。

为将“十二个严禁”落实落细落地,使全局警察用车辆管理更好地为执勤执法服务,达到“管理规范、使用合规、保障有力”的要求,十堰交管局组织签订公务用车承诺书,基层单位签订《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承诺书》,民警签订《个人使用公务用车承诺书》,承诺书签订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管局纪委和行财部门各备存一份。组织召开座谈会,讨论交流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公务用车管理的修订意见。

交管局纪委定期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全局未发生一起违规使用公务车问题和舆情炒作。

(熊伟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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