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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暂扣车辆公告

时间:2017-03-27 12:01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下列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暂扣三个月以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各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暂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责任编辑:鲁巍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