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十堰宜昌鄂州恩施多个国家部门被起诉,怎么回事?

时间:2017-02-12 11:28 来源:长江云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导读: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土地被非法占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省宜昌市亭区检察院、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秭归县检察院、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分别就林业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毁林地未治理恢复,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怠于履职致土地被非法占用

导致三地国土部门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些国土资源局如何怠于履职呢?

看看检察院的调查:

1 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

咸安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香泉牧业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53.38亩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33.58亩、林地19.8亩)用于开办养殖场,在该宗农用地上铺设水泥路、建设牛舍和办公楼等建筑物,致使14.6亩农用地被硬化。

2 十堰市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竹山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竹山县国税局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为县国税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一宗930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划拨给县国税局。竹山县国税局自2009年12月16日取得该宗土地使用证后,既未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也未开发利用该宗土地,致使该国有建设用地从2009年至今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3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

应城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应城市开始启动禁实关闭黏土砖瓦厂工作。至2015年,该市郞君镇邱徐村砖瓦厂和大祁村砖瓦厂仍未停止开采黏土制砖。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两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取土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邱徐村、大祁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城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邱徐村、大祁村积极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和停止无证开采黏土资源的行为,致使两家砖瓦厂仍无证非法开采黏土。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至今,三地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相关法规,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怠于履职致被毁林地未治理恢复

导致五地林业部门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些林业部门如何怠于履职呢?

看看检察院的调查:

1 鄂州市林业局

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3月,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莲花吴湾刘家大塘山占用林地3.454公顷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 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

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0年8月,夷陵区雷家畈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后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期间,雷家畈采石场在被批准的占用林地范围外,越界占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榨房河水库边上县级公益林9474.4平方米,造成公益林地被根本性破坏。

3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3年5月至11月,佳和公司擅自在未办理任何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陈家坪村七组田科政等14户农户经营的土地上大肆毁林修路,共毁坏林地65.116亩,其中修路直接毁坏并占用林地20.561亩,修路过程中毁坏林木44.555亩。该地区属于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

4 恩施州鹤峰县林业局

鹤峰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05年至2011年,鹤峰县容美镇朱家山林场党支部原书记蒋华山等人以他人名义虚假申报127亩岩板沟退耕还林建设项目,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20.45万余元。2012年,蒋华山骗取冒领的5.6万余元已被依法追缴,其他人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4.8万余元至今仍未收回。

5 恩施州利川市林业局

利川市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10月,利川市溜子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利川市毛坝镇临时占地开采煤矸石。两年临时占地期满后,该公司在申请续办使用林地手续尚未获批期间,仍占用林地开采并致所占林地植被全部毁坏。经鉴定,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89.5亩,其中有林地杉木林面积20.3亩、宜林荒地69.2亩。另外,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溜子湾公司违法采取露天焚烧的工艺,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87.7亩林木死亡。其中国家公益林为70.1亩。

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鹤峰县检察院、利川市检察院分别向鄂州市林业局、夷陵区林业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鹤峰县林业局、利川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至今,各行政部门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湖北省宜昌市亭区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秭归县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将国家部门送上法院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呢?

您可能对它并不熟悉。

去年5月,它才首次出现在湖北!

案例回顾:郧阳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判违法

2016年5月5日上午,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检察院以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郧阳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接到起诉书后,郧阳区法院当日即立案受理了该案。

郧阳区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对金某等三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怠于履行林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郧阳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罚款和监管被毁林地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湖北新闻

(编辑:沈进虎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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