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十堰下月起停车30分钟内免停车费 5种情形免收停车费

时间:2017-01-13 10:05 来源:十堰晚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报道:记者12日从市物价局获悉,2月1日起,十堰将执行新版《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近日,省物价局印发了《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因有别于原来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俗称新版《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在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免收停车费。另外,对免收停车费的5种情形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新规对可实行政府定价的5类停车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处配套建设的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新规还明确了5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邮递车、环卫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另外,新规首次提出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内容来源十堰晚报,转载须经十堰晚报授权)
(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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