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督察院正门 (资料图片)。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图/特约记者 胡 晶 记者 章新俊 实习生 陈娇
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操办亲人丧事时,要求事先向纪委报告,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那么在200多年前的清代,郧阳府官员又是如何遵守治丧制度呢?十堰市档案馆收藏的三份奏折为你揭开答案。
丁忧制度产生于汉代
“丁忧”亦称“丁艰”,是指古代官员的父母(包括嫡亲父母与继父母)、祖父母丧亡后,官员必须离职回原籍、服丧守制、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等的一种行为规范,以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伤之意。
丁忧制度经历了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产生于汉代,成熟于唐宋,完善于元明。汉代提倡孝廉孝悌,十分重视孝道,历任统治者都以孝治天下。汉代的官吏如果有亲人死亡,就要请假回家奔丧,叫做“取宁”,准予请丧假叫做“予宁”。丧假的期限叫做“宁期”。这便是最早的丁忧制度亦称宁期制度。
那么一般情况下,宁期是多长时间?“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这句话充分显示了丁忧三年期限的思想。
到了清代,统治者更以孝治天下,康熙曾说:“孝者,治天下之本。”他认为,“父母之丧,天下通义,治丧守制,人子之情”。
清代的丁忧制度中,满族官员和汉族官员的丁忧时间不一样,常常区别对待,灵活多变,但总体是27个月,不计闰月。
贫困官员离职归原籍丁忧时,朝廷会发给官员回家的路费作为补助,以示皇恩浩荡。此惯例是在乾隆年间形成的。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十六日谕令:“……各省官员离任丁忧,身系穷苦贫困、不能归家者,则令当地督抚于存公项内适当赏给路费,以示皇家洪恩浩荡……”
丁忧期间,要求官员谢客居家,履行孝礼,有丧事与人往来的情况例外。“如有亲赴省城、更易服色、干谒地方官,并送礼赴席者,指名题参,于补官日降三级调用。即使赴书院教授圣生徒之类事项,亦概予禁止”。
丁忧官员家属须五日内上报
有的官员所在岗位,薪酬优厚,有的官员即将升迁,对于他们而言,此时丁忧“损失巨大”,所以会千方百计想办法躲避。为此,清代的统治阶层在制定丁忧制度的同时,还出台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及严苛的报备与核查规定。
在十堰市档案馆里保存了三份清代奏折,清楚讲述了郧阳府知府唐侍陛为母亲丁忧的经过。
唐侍陛,字赞宸,江苏人。乾隆年间,以廕生授南河山盱通判。后因治理黄河功绩突出,于乾隆44年(1779年)12月19日升任郧阳府知府。乾隆45年(1780年)6月8日,他正式到任。3个月后,乾隆45年9月8日,他的母亲刘氏在扬州府甘泉县家中病故。3天后,甘泉县知县宋覲光就接到了唐侍陛家属唐陞的报告。
为何这么迅速?这和当时一个规定有关。为了杜绝匿丧不报,躲避丁忧,清朝规定丁忧官员家属“于五日内呈报本籍州县。该州县确查具结,五日径详督抚”。
亲儿子丁忧三年,继子丁忧一年
市档案馆档案专家研究发现:清朝规定,官员在外任职期间,父母或祖父母丧亡,一方面官员自己应及时上报朝廷,另一方面,官员原籍地的父母官也要进行申报,由此可见丁忧报备制度十分规范。
上报内容中,死者与丁忧官员之间的关系写得很详尽。记者在第一份奏折中看到,唐侍陛系云南迤西道唐扆衡的二儿子,后来过继胞叔唐秉衡为嗣。清朝规定,儿子为父母应服三年丧,继子降三年之服为一年之服。
唐侍陛是继子,按照规定,他需要回甘泉县治丧一年。
为了避免造假,地方官员对此事也有监督之职。“首先需要家属和邻族初步证实,然后再出面呈报给丁忧官员原籍地的父母官,父母官进行核查,再向上报告。”档案专家介绍。
丁忧需经过四次核查
奏折称,乾隆45年9月8日,唐侍陛母亲刘氏在原籍家中病故。按惯例,唐侍陛应降服丁忧,回原籍为母办理丧事,他随后提出申请。首次经唐侍陛原籍地——甘泉县的知县宋覲光及邻居查核,此事属实,没有谎报。宋覲光报称:“理合陈明,伏乞俯准。”
第二次,甘泉县的上级官府——江苏巡抚闵鹗元,根据宋覲光的核查情况再次核实,并将此事通报给唐侍陛的上级领导——湖北巡抚,以及上奏给朝廷。
第三次,湖北布政使司梁敦书查核属实。
第四次,经湖北巡抚郑大进与湖广总督舒常再进一步核实,一并署名上奏:同意唐侍陛回原籍治丧,并选择合适官员暂时代理府政。由于唐侍陛所任之郧阳府知府一职为专缺(即郧阳府知府一职必须是由特定官员担任),故代理人选、唐侍陛丁忧日期等一干事项应当由吏部决定。
档案专家认为,丁忧制度作为体现儒家孝道观的一种制度,虽然有不少弊端,但也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它要求人们行为规矩、尽孝尽忠、安守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