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闵波 特约记者 叶相成 通讯员 王莹 报道:为加快推进十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市政府办日前出台了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考核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十堰分为两类区域进行考核。I类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II类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考核时间除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外均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2016年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数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考核。
该办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依据今年十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综合计算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所得结果为负值将予以处罚,正值进行奖励,奖罚标准参考值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对于PM10、PM2.5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域,若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