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3年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十堰自2013年12月实施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放准入关,加快黄标车淘汰,促进了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为落实环保服务于民的宗旨,结合十堰新购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优化升级,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在十堰试行机动车环保检验6年内免检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6年内免检的机动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动车除外);
(二)机动车车型属于:微型轿车、小型轿车、大型轿车、微型普通客车、小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小型越野客车之一的;
(三)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6人及以下的;
(四)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五)机动车燃料类型为非柴油的;
以上信息的判定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
二、对于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6年内免检条件的机动车,按2年一审的周期审核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于机动车环保检验6年内免检期届满的机动车,应到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经排气检测合格后,方可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6年内免检条件的机动车,车主可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机动车环检机构及环保部门设置的环保标志核发点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审核发放手续。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国家环保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