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三类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至8000元

时间:2016-01-20 15:13 来源:秦楚网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秦楚网讯 记者 李寅 通讯员 王久菊 报道:20日,记者从十堰市卫计委获悉,2016年十堰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扶贫对象享受多项医保优惠政策,包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至0.8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分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据介绍,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保障合力,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十堰市卫计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等4个部门共同制定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主要包括: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

根据规定,将逐步扩大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提高参合人员因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限额,减轻医疗保障扶贫对象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体补偿实施细则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到2019年,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2016年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经乡镇级转诊到县、市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降低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低至0.8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分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2016年,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为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医保扶贫对象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

(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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