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9-10 07:34 来源:十堰日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现行企业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企业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统一申请条件和材料,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全面实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工商部门在登记窗口和门户网站公示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示范文本。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二)规范登记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家办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整合优化工作流程,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限时办结。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和办理,3日内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三)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实施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按照国家编码规则要求实时赋码。对原已设立的企业,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采取“即办即换”或“集中换照”的方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一网互联、信息共享。通过省工商局配套开发应用的全省统一的湖北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并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全市“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由省工商局实时传输至“三证合一”平台;市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通过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将“三证合一”平台传输的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纸质登记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归档保管,并加工制成电子档案材料。电子登记档案材料与纸质登记档案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五)推进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一照通用。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统一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对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按国家规定可宽延至2020年底。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三、实施范围与步骤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全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

(一)2015年9月10日起,对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证照。

(二)2017年底前,完成对全市范围内原已登记注册且尚未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市场主体换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是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以竞进有为、勇于担当的精神状态,支持改革、推进改革。

(二)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加强对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检查指导和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为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工商部门要统筹推进和具体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工作,抓紧印制统一规范的登记表格、文书材料和办事指南,公开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审批程序等信息,做好业务系统调试应用,确保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发改部门要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应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信息联网,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确保“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在本部门落地生根;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审查、修订、完善工作;财政部门要为全市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及时修订,确保“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使用畅通。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就实施“三证合一”改革作出书面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工作职能,面向服务对象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高对“三证合一”登记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确保“三证合一”改革按期推进,有效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中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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