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1·19”较大车辆伤害事故 [督办结果]

时间:2014-08-05 07:44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殷家沟矿区鱼林溪矿段

详查工程“1•19”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9日10时49分,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殷家沟矿区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以下简称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东斜井发生一起较大车辆伤害事故,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宜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立即启动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副市长袁卫东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远安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书记周正英迅速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2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王大真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1·19”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采矿、机电、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远安县荷花镇境内,是一家集磷矿石开采、精选、磷化工、磷复肥为一体的大型磷化工生产企业。公司下辖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等8家核心控股子公司,拥有职工2500余人,年销售收入过50亿元,是湖北省百强工业企业。公司总经理黄斌长期在国外学习,由董事长黄昌炳主持全面工作。

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是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探矿项目(探矿许可证号:T42220090603031204,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2009年12月开始钻探普查,2011年11月转为坑探详查。坑探工程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华北规划设计院编制,省安监局2011年3月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批复(鄂安监函[2011]76号),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5月对坑探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批复(鄂矿坑设备字[2011]02号)。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鱼林溪项目部(以下简称鱼林溪项目部),对探矿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管理,东圣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远林分管鱼林溪项目部工作。鱼林溪项目部矿长边世全(安全资格证号:A42050300052,有效期至2016年3月23日)负责全面管理,副矿长彭进(安全资格证号:11342041600008,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主管东斜井施工。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东斜井坑探工程施工先后发包给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地质勘查资质)。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由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号:A3074042050101,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鄂FM安许证字〔2013〕033914,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施工。自2014年1月1日起由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号:A3074042050607,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鄂FM安许证字〔2013〕03002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6日)施工。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鱼林溪矿东斜井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东斜井项目部),由丁远斌、邓尚荣、郑林芳3人挂靠该公司承担东斜井施工任务。其中,丁远斌(安全资格证号:12342030507011,有效期至2015年3月29日)任东斜井项目部经理,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经理邓尚荣(安全资格证号:11142030507044,有效期至2014年4月22日)兼任矿长,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副矿长郑林芳(安全资格证号:10042030500149,有效期至2013年6月25日)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

(二)地勘单位情况

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地质勘探单位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湖北地勘院)。湖北地勘院持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钻探资质证号:01201331100588,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坑探资质证号:42201211100004,有效期至2017年1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鄂FM安许证字〔2012〕001258号,有效期至2015年1月28日)。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地勘院签订详查坑探合同约定:由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钻探、坑探工程施工,按相关工作标准完成探矿工程并满足提交详查地质报告的需要;湖北地勘院负责完成详查地质报告编制工作。

(三)事故地点情况

发生事故的东斜井为平峒暗斜井,其中平巷长20m,暗斜井长980m,坡度23°,巷道断面9.5m2,采用喷浆支护。井底车场设有躲避峒室,峒室内有配电设备。

东斜井安装有四道挡车装置。其中平巷变坡点附近的阻车器、变坡点下部50米处挡车门,变坡点下部150米处挡车门由山东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安装。井底车场上部50米处挡车门由钟祥市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5月20日安装。由于受井下潮湿空气影响,井底挡车门经常损坏不能正常使用,鱼林溪项目部多次电话联系钟祥市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派人来现场维修。钟祥市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挡车门欠费为由一直未派人来现场修理。

2014年1月6日,东斜井项目部开展了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东斜井挡车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向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告,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副总经理李远林联系厂家来进行更换。至事故发生时,东斜井三道挡车门全部损坏未修复。

(四)事故前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荷花镇政府

远安县荷花镇人民政府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镇安办成立三个检查组对矿山安全生产实行分片包矿监管,明确了各检查组工作职责和检查内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由第二检查组丁德才、邱安南、余世江、王世满4人进行包矿监管,组长丁德才。2013年8月6日,丁德才等人对东斜井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井底挡车门损坏不能工作等问题,9月11日在没有对东斜井复查的情况下,对8月6日检查指出的问题予以销号。2014年1月6日,丁德才等人到鱼林溪项目部对矿山春节放假工作进行布置,鱼林溪项目部将东斜井更换施工队的情况向丁德才进行了报告。

2、行业管理部门

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2013年4月18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矿未按详查设计方案施工,超出设计范围探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于7月29日移交给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查处。11月25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远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国土资执罚〔2013〕第20号),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东斜井探矿项目发包给没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施工未发现和处理。

3、安全监管部门

远安县安监局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3年4月17日,宜昌市安监局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出该矿未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东斜井无“一坡三档”、井底无信号峒室、新工人岗前培训不到位、对探矿工程以包代管等问题,下达了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鱼林溪矿段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施工活动,停工整改,并委托远安县安监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和复查。在整改期间,远安县安监局到矿督办整改2次,并在企业整改回复报告上签署了“经多次现场检查,已基本整改到位”的复查意见。10月29日,远安县安监局再次组织专家对东斜井进行了安全检查,责令该矿停工整改1天。远安县安监局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1月19日9时左右,多名三轮车司机将东斜井项目部经理丁远斌围住,要求将井下三轮车提升至地面放假回家,并与丁远斌发生争吵。争吵后,丁远斌安排副矿长郑林芳去落实提升三轮车事宜。郑林芳安排机电科长陈永鑫带人下井提升三轮车。9时30分左右,三轮车司机刘建峰、邓作海先行入井。随后,机电科陈永鑫、李永登、马双,信号工黄开华和三轮车司机李远奎、王兴安、陈华、冯小荣、李圣红、钱昌华一行乘矿车入井,10时左右到达井底车场。到车场后,陈华、冯小荣、钱昌华到探三巷去修车,李运奎到探一巷去开车,其他几人将装运三轮车的2个矿车架抬上轨道。李运奎将三轮车开到车场后,李永登用装载机将三轮车吊放在2个矿车架上,其他人员用铁丝将三轮车车轮与矿车架捆扎固定,2个矿车架之间未连接。10时40分左右,黄开华将钢丝绳与前矿车架连接,并向绞车房发出提升信号。提升约4米左右停车,马双、李永登、李运奎、陈永鑫4人分别登上三轮车和矿车架,黄开华再次发出提升信号后,绞车开始提升。此时王兴安、刘建峰、黄开华、李圣红、邓作海5人未进入峒室躲避,而是坐在井底车场内休息。

在提升过程中,绞车滚筒钢丝绳发生跑偏堆绳,绞车司机李正贤通过对讲机与陈永鑫通话说“我的绳子跑偏起堆提不成了,快要倒下来,我要停车”。陈永鑫说“不能停,停车出了问题你负责,可以把速度放慢一些!”。10时49分左右,三轮车提升至560米时,跑偏的钢丝绳突然滑落,引起主绳弹跳,将捆扎三轮车前轮的铁丝挣断,马双、李永登2人被甩下矿车架,李运奎迅速跳车,三轮车及后矿车架与前矿车架分离,陈永鑫随着三轮车和后矿车架迅速坠往井底,坠落约10余米时陈永鑫跳车滚落巷道中。坠入井底的三轮车和后矿车架直接冲向坐在车场休息的王兴安等人。

(二)抢险救援情况

跑偏的钢丝绳滑落后,绞车工李正贤立即停车,并告知值班矿长郑林芳说井下可能出事。郑林芳迅速赶往井下,在560米处发现李运奎、马双、李永登、陈永鑫4人,见李运奎、马双2人未受伤,陈永鑫、李永登2人伤势不重,又继续赶往井底车场。李运奎、马双将陈永鑫、李永登扶上矿车架后,再次给绞车房打提升信号,将他们4人提升至地面,等候在井口的丁远斌等人随后用车将陈永鑫、李永登送往远安县医院救治。

三轮车司机陈华从探三巷修车后来到井底车场,正遇见事故发生,他立即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并找来冯小荣、钱昌华前来帮助救援。郑林芳到达井底车场后,查看了事故现场,迅速返回地面报告情况。得知井下情况后,东斜井项目部矿长邓尚荣立即打电话向120呼救。鱼林溪项目部副矿长彭进带领救援人员赶到井底车场,发现王兴安、刘建峰、李圣红、邓作海已经不行了,随即用矿车将遇难人员提升出井。

井下救援结束后,副市长袁卫东在现场召开了会议,对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远安县成立了工作专班,对遇难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商谈善后处理事宜,确保了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三轮车提升人员违规用未连接的2个矿车架提升三轮车,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跑偏堆绳后突然滑落,引起提升钢丝绳弹跳,将捆扎三轮车前轮的铁丝挣断,后矿车架及三轮车与前矿车架分离后迅速坠往井底,井底挡车门失效, 三轮车坠入井底后将未进入信号峒室躲避的车场人员撞击致死(伤)。

(二)间接原因

 1、违法违规探矿。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施工先后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章指挥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不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超越设计范围探矿;未保证探矿工程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井底挡车门长期失效;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项目部施工以包代管。

2、违法违规施工。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和条件,违规出借施工资质给丁远斌等人承包东斜井施工;东斜井项目部以挂靠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名,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提升三轮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安全监管不到位。

(1)远安县荷花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2013年8月6日检查发现东斜井井底挡车门损坏失效,9月11日未经现场复查就予以销号;对东斜井项目部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未发现和处理。

(2)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先后发包给没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发现和处理。

(3)远安县安监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远安县安监局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东斜井项目部三轮车司机王兴安、邓作海、刘建峰、李圣红4人违章作业,违规用矿车架提升三轮车,在绞车提升运行中,违规未进入井底信号峒室躲避,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陈永鑫,男,35岁,东斜井项目部机电科长。违章指挥机电科人员用矿车架提升三轮车;绞车司机李正贤反映钢丝绳发生跑偏堆绳即将倒下来时,仍然指示其不能停车;在绞车提升运行中违规搭乘三轮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郑林芳,男,43岁,东斜井项目部第三责任人、投资人、生产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值班领导。以挂靠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名,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违规承揽东斜井工程;个人安全资格证过期失效,仍然违规上岗;违章指挥用矿车提升人员或人货混装,东斜井“一坡三挡”防护设施失效仍然违规组织提升运输;未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事故当班未带班下井,致使提升三轮车现场安全监管缺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出入井无人登记。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邓尚荣,男,50岁,东斜井项目部第二责任人、副经理、投资人、矿长。以挂靠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名,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违规承揽东斜井工程;违章指挥用矿车提升人员或人货混装,东斜井“一坡三挡”防护设施失效仍然组织提升运输;未履行矿长安全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订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丁远斌,男,49岁,东斜井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经理、投资人。以挂靠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名,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违规承揽东斜井工程;未履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订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用矿车提升人员或人货混装,东斜井“一坡三挡”防护设施失效仍然组织提升运输。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彭进,男,37岁,鱼林溪项目部副矿长,负责东斜井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东斜井项目部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未报告和采取措施;未督促东斜井项目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东斜井项目部制订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东斜井项目部违规用矿车提升人员或人货混装、“一坡三挡”防护设施失效仍然组织提升运输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制止和处理;对东斜井“一坡三挡”防护设施失效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边世全,男,43岁,鱼林溪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矿长,负责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项目部施工以包代管,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东斜井项目部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未采取措施;违章指挥,不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超越设计范围探矿;对东斜井“一坡三挡”防护设施长期失效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李远林,男,52岁,中共党员,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及矿山工程和机械设备的招投标等工作。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招投标工作把关不严,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违章指挥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不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超越设计范围探矿;对项目部施工以包代管,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不到位;2014年1月6日,东斜井项目部自查自纠排查出东斜井挡车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隐患后,未联系厂家来现场修复或更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黄昌炳,男,67岁,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省人大代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保障探矿工程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违章指挥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不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超越设计范围探矿;对项目部施工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丁德才,男,54岁,远安县荷花镇安办副主任、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包矿责任人。2013年8月6日,丁德才在检查中发现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东斜井井底挡车门损坏不能工作等问题,9月11日在没有复查的情况下予以销号;对东斜井项目部缺少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未发现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待司法机关处理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荷花镇政府

(1)施远灯,男,48岁,中共党员,远安县荷花镇经发办主任兼安办主任。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东斜井井底挡车门损坏不能工作等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邓明龙,男,54岁,中共党员,远安县荷花镇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矿山管理工作。对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汪洪军,男,41岁,中共党员,远安县荷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晓艳,女,37岁,中共党员,远安县荷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2、远安县国土资源局

(1)韩尚勇,男,41岁,远安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施工先后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东武,男,44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将东斜井探矿工程施工先后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宜昌长佳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武步清,男,40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远安县安监局

(1)熊从新,男,55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安监局工会主席、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股长。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徐泽锋,男,53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安监局专职副书记,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肖兆俊,男,48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远安县政府

(1)孙明琴,女,40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郝传宝,男,50岁,中共党员,远安县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远安县安监局履行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单位

1、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探矿权人,未保障探矿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违规将鱼林溪矿段详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施工;不按坑探设计方案施工,超越设计范围探矿;对项目部施工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经济处罚。

2、宜昌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和条件,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给丁远斌等人承包东斜井工程;对东斜井项目部未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

3、责成远安县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远安县委、县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对重点企业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心袒护,不能放松安全监管标准和尺度。要增强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把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二)规范探矿工程管理。远安县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对探矿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方案施工,超越批准范围探矿,以探代采,边探边采等违法违规探矿行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权威,树立政府及监管部门执法威信。

(三)扎实开展专项安全检查。远安县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全县所有探矿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一次拉网式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与矿山节后复工检查相结合,与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与矿山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批准复工,不批准行政许可,坚决从严查处、依法打击。坚持铁腕、铁面、铁规,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大教育、大培训活动,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培训和“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六、附件

(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殷家沟矿区鱼林溪矿段

                                                                       详查工程“1·19”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4年7月11日

(编辑:沈进虎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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