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问责办法》 保障转型跨越发展

时间:2014-04-30 07:37 来源:十堰日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邬泽华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进行了制度性规范,这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问责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从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问责办法》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法者,治之端也。”《问责办法》的颁布实施,强化了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问责追责力度,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经济责任,有利于堵塞制度漏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十堰近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中有些领导干部在经济上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有直接关联。认真贯彻落实好《问责办法》,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防止腐败问题发生的有力抓手,是健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问责办法》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确保在干事创业中干成事、不出事,更好地在推进转型跨越发展、构建“一核多支点”战略格局中作出贡献。

二、以“三严三实”为重要遵循,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为官之道和行为准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遵循。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问责办法》,全面提升履行经济责任能力和水平。

一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是凝聚集体智慧、保证决策科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措施。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失去监督,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领导干部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对一些重大经济事项搞决策一言堂、拍板一句话、审批一支笔,不通过集体研究和决策,对事业、对组织、对个人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是严格规范审慎用权,落实依法办事。领导干部用权必须慎之又慎,要有敬畏之心,敬畏法纪、敬畏人民,坚决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绝不触碰廉洁从政的“高压线”。要把规范审慎用权作为廉洁从政的头等大事来抓,对照《问责办法》规定的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七个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当实行问责的42种情形,搞明白哪些字能签、哪些字不能签,哪些事能拍板、哪些事不能拍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行使权力。

三是严格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经济责任。监督是对干部最好的爱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健康体检”,健康出了问题,就要早诊治,以免出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和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养成在监督条件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诚心诚意地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不藏私、不护短。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认真真地整改纠正,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和预防的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是严格监督勇于担当,落实“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理直气壮地抓好所负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权力行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工程招标、土地出让、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要督促他们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既不插手干预,也不放任自流。对那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问责执纪,决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找借口庇护。

三、按照“问到底、责到位”的要求,认真抓好《问责办法》的贯彻落实

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真正做到“问到底、责到位”,保证公共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一要统一思想抓问责。《问责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解决了“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市、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清醒人”和“明白人”,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搞好分工协作,以“蹄疾而步稳”的态度扎实推进。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职能,进一步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要夯实基础抓问责。各级审计机关要成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谋士”、维护经济秩序和财政法纪的“卫士”和反腐倡廉的“勇士”。始终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主题主线,紧扣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突出审计监督重点,准确把握审计内容;始终围绕反腐倡廉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揭露力度;始终围绕服务宏观决策与管理,加强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分析研究,关注影响宏观调控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要坚持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全面提升审计结果报告质量,保证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可用,为经济责任问责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三要落实行动抓问责。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问责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问责工作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确保问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全面落实,“问到底、责到位”。要改变“审多用少、只审不用”等审用脱节现象,让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要改变只注重追究直接责任,忽视追究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做法,对审计查出问题逐一划清责任界限,分别处理,做到权责一致。要改变只注重工作整改、不注重责任追究,“见事不见人”的做法,严格兑现责任,不搞“下不为例”、“酌情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从重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从严处理,切实增强问责追责工作的威慑力。同时,要严格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违反经济责任规定的界限,既严惩违规者、失职者,又保护改革者、创业者。

四要深入宣传抓问责。要组织广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问责办法》,都能了解这一规定,知晓自己的责任。各级党组织要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各级纪委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党校要纳入党政干部主体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各单位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纳入学习教育环节的学习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重大意义,为《问责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大剖析和通报力度,发挥警示警醒作用,以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附: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9月16日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 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

(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

(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

(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

(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

(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

(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

(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

(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

(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

(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

(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

(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第三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第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属上级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问责结果。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结果类文书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相关人员问责结果等,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提交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并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英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视频推荐


    首页

    回顶部

    【秦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秦楚网”、“来源:十堰日报”或“来源:十堰晚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十堰日报社,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秦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719--82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