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

--陈锡文同志关于农村改革政策解读之二

时间:2014-01-24 14:04 来源:十堰市三万办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误读一: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读: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记者: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您怎么看?

陈锡文:目前对有关改革部署,不要误读、误判,必须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精神,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入市吗?

陈锡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误读,是不准确的。“入市”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因此,关于“农地入市”的问题,是有明确的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千万不能认为农村土地可以随便使用、随便买卖了。

记者:那么,如何理解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陈锡文:土地要素市场和其他资源要素市场不同,区别在于土地利用必须按规划分类管理。农村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不能随意变换用途;城里的建设用地也分为商贸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按照规划,各类用地的价格是不同的。这么多类别的土地,不可能在同一个市场进行交易。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记者: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有何改进?农民的收益是否会随之增加?

陈锡文: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不太满意。

那么,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恰恰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改进。第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改变所有权就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这部分用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单页阅读
(编辑:冯鹏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视频推荐


首页

回顶部

【秦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秦楚网”、“来源:十堰日报”或“来源:十堰晚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十堰日报社,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秦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719--82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