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婧 报道:今日起,全国通用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实施,明确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提供家庭服务需签书面合同
《暂行办法》规定,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均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内要有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十堰市贤内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凯介绍,十堰市有大大小小的家庭服务企业50多家,从业者1万多人。还有些个人没挂靠公司,自己联系业务,俗称“游击队”。
十堰朗鑫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勇说,《暂行办法》明确了家庭服务业以家庭服务机构为主的经营模式,将对家庭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促使更多家庭服务业里的“游击队”转为“正规军”。
家庭服务员应掌握职业技能
《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
家住五堰的刘女士曾请过一名月嫂,月嫂称经过专业培训,对照顾产妇和孩子非常有经验。月嫂请到家后却让她很失望,月嫂给宝宝做抚触时用力过大,宝宝哭闹不止,做完浑身都是红印。因月嫂教产后恢复操的方法不得当,还导致刘女士下体出血一次。
“我找过家政公司,但对方一直推诿让我们协商解决,最后不了了之。现在,如果再遇到技能差的家庭服务员,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说。
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不得随意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家住红卫周家沟的王大姐干保姆快10年了,她告诉记者,《暂行办法》里的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这一条,让她最满意。
王大姐说,有一次接活儿,说好服务内容是给两位老人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可后来,老人的儿子、儿媳带着孩子全部搬到老人家住。刚开始,孩子爸爸每天下班回来还洗洗尿片,后来看家里请的有人干活,就索性全丢给了她。渐渐地,她的活儿越干越多,有上十天时间,孩子的妈妈去外地办事,她除了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还要带小孩,给孩子洗澡、洗衣服,每天忙得像个陀螺。
王大姐说:“其实稍微多做点,我也不会太计较,但像带小孩,本来不属于服务范围,再说一旦出点啥事,就说不清了。现在有了这个规定,想让我天天围着他们的孩子转?合同里没写我可以不干!”